【各地停车政策】广东清远:《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4-04-05 01:16:10 作者: 新闻中心

  原标题:【各地停车政策】广东清远:《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中国城市停车政策发展报告2018》共搜集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130多个城市)出台的停车政策文件260多个。受篇幅限制,仅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政策全文汇编成册,供广大读者参考。为方便大家查阅,汇编时将政策文件简单归为综合政策、停车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路内停车管理、居住小区、机械式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收费管理、审批备案和其他等10个类别。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规范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保障停车场(库)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建设部、公安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对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第三条本市清城区及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凤城街办、东城街办、洲心街办、横荷街办、龙塘镇、太和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五条源潭镇、石角镇、太平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标准的60%执行。

  第六条飞来峡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停车位标准按附表标准的40%执行。

  第七条保障性居住小区可不按附表标准执行,但要求在地面预留适当的停车空间。

  第八条市区范围内,属于远离镇区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均按附表标准的60%执行。

  第九条附表中未涉及的大型项目、城市交通枢纽建筑等,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第十条综合开发的用地,其总配建停车位应按照各类设施的配建标准分别计算,合并报建。

  第十一条部分历史遗留的按基底出让土地的项目,在不改变原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其停车位标准按原规划条件约定执行,但应尽量多设置室内室外停车位以满足停车要求。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的项目,按原修规和原方案实施时,停车位标准按原标准执行;但当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原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申请修改或按已核发规划条件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当原停车位配置标准要求高于本标准时,所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按本停车位配置标准执行;当原停车位配置规定要求低于本标准时,所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不能低于原停车位配置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下表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各类车型不同停车方式的停车位尺寸均按《车库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100-2015)执行,微型车位按当量换算后的比例不得多于总有效车位的5%。

  第十四条居住类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的停车位,鼓励部分未出售的停车位用于出租。

  第十五条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的计算,地面及二层以上车库的按其建筑面积的30%纳入容积率的计算。

  第十六条配建的室内停车库(场)如采用机械式停车,其中非居住类建筑机械停车位计入有效停车位,但有效机械停车位的数量不允许超出项目非居住类建筑总有效停车位的60%。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小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新建汽车4S店和公共停车场配套安装少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及城市绿地的前提下,在建筑退让城市道路或对外开放的居住区道路的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车位不计入需配建的停车位数,且停车位的出入口须集中设置,不得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作为停车位的进出通道,每车位不得直对道路进出车辆。

  第二十条在满足停车位的进出通道独立设置且不占用道路用地和退让范围用地的情况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外设置的停车位应计入配建的停车位数。

  第二十一条配建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地下车库地面一定要采用耐磨、光洁地面装修用到的材料,不得使用素混凝土或素水泥砂浆作为车库地面装修材料。

  第二十三条居住类开发地块的室外停车位不允许超出总停车位数的10%;远离镇区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居住类开发地块的室外停车位不允许超出总停车位数的30%。非居住类(如商业、教育等)开发地块的室外停车位不允许超出总停车位数的30%。

  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企业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划许可建设停车场(库)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清规〔2014〕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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